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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综〔2014〕7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4〕135号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老年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纠纷,保护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秩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纠纷,是指接受养老服务机
全文:,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单位新闻宣传要真实、客观,因宣传报道失实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市人社局,大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养老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宁波市人民
全文:40000元,大专毕业生奖补费26000元,中专(含职高)毕业生奖补费21000元。奖补时限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分五年按比例实施补助,第1年至第5年补助比例分别为10%、15%、20%、25
关于规范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规范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
全文:3名以上在职医师和1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可确定为内部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为内部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
全文: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减少卧床吸烟和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组织所有入住人员参加疏散逃生演练,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二是开展自查,消除隐患。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关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通畅、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配备运行情况、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区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对于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强化反馈,及时应对。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严密安排各级各类值日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并指定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登记统计和交接班记录,发现情况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随时向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态进展,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建设,科学规划。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资料、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二是规范执行,落实到位。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是流程控制,确保质量。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老年公寓要成立以院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老年公寓内部安全生产会议和内部自查工作,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各老年公寓是安全生产及管理责任主体,对自身管辖范围的各项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考核监督。以上目标任务将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范畴,区民政局将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年检将不予通过. 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减少卧床吸烟和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组织所有入住人员参加疏散逃生演练,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二是开展自查,消除隐患。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关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通畅、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配备运行情况、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区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对于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强化反馈,及时应对。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严密安排各级各类值日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并指定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登记统计和交接班记录,发现情况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随时向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态进展,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建设,科学规划。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资料、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二是规范执行,落实到位。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配备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是流程控制,确保质量。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管理人员严格开展考评,及时改进工作。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100%;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 三、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老年公寓要成立以院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老年公寓内部安全生产会议和内部自查工作,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各老年公寓是安全生产及管理责任主体,对自身管辖范围的各项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考核监督。以上目标任务将纳入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范畴,区民政局将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年检将不予通过.
关于落实养老福利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价管〔2014〕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转供经营单位: 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和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
全文:、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用电用水用气时间)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8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3〕80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照料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最低
全文:甬民发〔2013〕80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照料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第三条 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制订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和审批发放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等工作。 社区(村)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社区(村)接到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并将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和评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发给《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从批准当月起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与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相同;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 上述补贴标准随当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养老服务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7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3〕79号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文:甬民发〔2013〕79号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估,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提供依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初次评估、复检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谨、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对象为具有宁波市户籍、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指导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办法或规程,负责对街道(乡镇)、社区(村)评估人员业务培训。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组织开展评估员专业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相关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上述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应具备临床康复师以上资格或为接受过康复技能培训的全科医师,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测评工作。 第八条社区(村)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九条评估内容 (一)生活能力评估。根据国际通用的巴氏量表等评估工具,对老年人进食、移动、个人卫生、入厕、洗澡、行走于平地、上下楼梯、穿脱衣服、大便控制、小便控制等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老年人生活能力分为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 (二)认知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情况,对老年人近期记忆、程序记忆、定向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评估。老年人认知能力分为正常、轻度缺失、中度缺失和重度缺失。 第十条评估的实施 (一)启动老年人或其家庭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时,应当启动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 (二)社区(村)初评。社区(村)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乡镇)评估。街道(乡镇)评估组对评估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估,填写《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表》,将评估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行动不便、地处偏远的老年人,评估人员应上门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老年人对街道(乡镇)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指导组进行复评。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与养老服务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四条从事养老服务补贴资格评估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评估申请对象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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