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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银监局 宁波市证监局 宁波市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 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
全文: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 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 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 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 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 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 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 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 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 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 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 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 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 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到2025 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鼓励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 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对运作比较成熟、 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 PPP 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 预防式养老、 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印发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函〔2015〕280号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
全文:民函〔2015〕280号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金会养老机构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 甬民发〔2015〕6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
全文: 甬民发〔2015〕6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民办〔2010〕169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71号)要求,新制定了《宁波市基金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和《宁波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并修订了《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全文:。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设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养老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条: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
全文: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养老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条: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到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服务项目为载体,以绩效评价为导向,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权责明确,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以促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通过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成立,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五条: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承担等方式,重点以养老服务标准制定、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政策研究与标准制订。包括购买养老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养老服务标准和规范制订。 (二)购买养老评定评估服务。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等。 (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包括购买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低收入生活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独老人入住机构供养、护理服务等。 (四)购买养老服务机构承办服务。包括购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委托(连锁)经营、管理合作等。 (五)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包括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人员照护技能培训等。 (六)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法律维权、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居家养老服务。 (七)购买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包括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等服务。 (八)政府需要购买的其他养老服务。 第六条:规范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第七条:购买计划。各购买主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需要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充分考虑服务项目的特点,科学、合理并详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计划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将购买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各部门(单位),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八条:购买程序。市和县(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公布。经审核同意后购买养老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可通过政府采购网、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购买养老服务相关信息。 (二)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签订合同。公开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后,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生效实施后,承接主体按《协议》明确的购买服务内容、要求和约定,在规定时限实施和落实。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督促履约和调查,按照《协议》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第九条:绩效评价。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成立购买主体以及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组进行绩效评价,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要注重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同时还要重视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测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购买资金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新增的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在合理设定养老服务项目和科学测算标准的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三)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市级购买服务项目标准原则上根据不同项目、对象及人数,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各县(市)区购买服务项目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养老服务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市和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约定,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 (四)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数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民政等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附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全文:标准。床位费的具体等级、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住房条件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相当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的)或达不到附件中列举的等级、内容的,其床位费具体标准可按相近档次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133号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成果评估和交流推广,政府委托举办教育的活动
全文:甬财政发〔2015〕133号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
全文:甬民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要求,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原则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本微利的原则,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构建我市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抗风险能力。到2015年底,全市合法登记的1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都应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率达到95%以上。 二、政策性综合保险 (二)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对其在从事养老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的,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三)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运营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服务。保险机构经营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每次中标有效期限为三年,市民政局在第3个保险年度期满3个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再次确定承保机构和保险方式。 (四)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对年度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的,停止续签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协议。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标准 (五)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费标准以养老服务机构上年平均入住老人床位数为基数,每张床位按照100元/年标准计算保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床位按照每张30元/年标准计算)。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3000元/年/家、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2000元/年/家、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1500元/年/家标准计算保费。 (六)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历年理赔情况等调整保费,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事故发生率。 五、保险投保和保费补贴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综合保险工作。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应以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数投保,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的,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单位,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投保,保险合同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保险机构统一签订,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参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单、服务场所分布及服务项目等情况。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 (八)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各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范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费,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年每张30%补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老人政策性综合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承担。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 六、理赔服务 (九)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在民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全力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接到养老服务机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查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勘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责任。对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及时赔付。对不属于政策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 (十)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机构报案,并配合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按要求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组织管理 (十一)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开展。市民政局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理赔服务进行评估,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并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建立养老服务保险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统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十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对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三)保险机构按照“公正公平、方便群众、保本微利”的原则,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小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保险理赔处理中心,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保险期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和理赔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培训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广泛开展防范风险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老年人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风险控制评估和保险理赔管理数据,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范。鼓励老年人或其家庭成员自主投保老年人意外保险。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随意承诺给予、非法获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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