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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设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6.09 点击数:759

【发文号】甬财政发〔2015〕547号

【时间】2015-06-09

【发文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

【正文】  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养老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条: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到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服务项目为载体,以绩效评价为导向,以合同管理为基础,权责明确,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以促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通过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成立,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五条: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承担等方式,重点以养老服务标准制定、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政策研究与标准制订。包括购买养老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养老服务标准和规范制订。 (二)购买养老评定评估服务。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价等。 (三)购买机构养老服务。包括购买为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低收入生活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独老人入住机构供养、护理服务等。 (四)购买养老服务机构承办服务。包括购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委托(连锁)经营、管理合作等。 (五)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包括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人员照护技能培训等。 (六)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法律维权、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居家养老服务。 (七)购买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包括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等服务。 (八)政府需要购买的其他养老服务。 第六条:规范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第七条:购买计划。各购买主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需要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充分考虑服务项目的特点,科学、合理并详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计划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将购买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各部门(单位),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八条:购买程序。市和县(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公布。经审核同意后购买养老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可通过政府采购网、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购买养老服务相关信息。 (二)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签订合同。公开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后,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生效实施后,承接主体按《协议》明确的购买服务内容、要求和约定,在规定时限实施和落实。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督促履约和调查,按照《协议》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第九条:绩效评价。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成立购买主体以及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组进行绩效评价,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要注重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同时还要重视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测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购买资金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新增的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在合理设定养老服务项目和科学测算标准的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三)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市级购买服务项目标准原则上根据不同项目、对象及人数,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各县(市)区购买服务项目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养老服务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市和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约定,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 (四)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数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民政等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附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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