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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1.29 点击数:654

【发文号】甬民发〔2015〕15号

【时间】2015-01-29

【发文单位】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保监局、宁波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政策来源】 宁波市民政局

【正文】  甬民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要求,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原则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本微利的原则,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构建我市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抗风险能力。到2015年底,全市合法登记的1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都应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率达到95%以上。 二、政策性综合保险 (二)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对其在从事养老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的,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三)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运营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服务。保险机构经营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每次中标有效期限为三年,市民政局在第3个保险年度期满3个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再次确定承保机构和保险方式。 (四)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对年度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的,停止续签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协议。 四、保险期限和保费标准 (五)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费标准以养老服务机构上年平均入住老人床位数为基数,每张床位按照100元/年标准计算保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床位按照每张30元/年标准计算)。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3000元/年/家、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2000元/年/家、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1500元/年/家标准计算保费。 (六)建立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历年理赔情况等调整保费,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事故发生率。 五、保险投保和保费补贴 (七)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综合保险工作。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应以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数投保,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的,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单位,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投保,保险合同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保险机构统一签订,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参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单、服务场所分布及服务项目等情况。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 (八)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纳入各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范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费,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年每张30%补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老人政策性综合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承担。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 六、理赔服务 (九)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在民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全力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接到养老服务机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查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勘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责任。对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及时赔付。对不属于政策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 (十)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机构报案,并配合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按要求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组织管理 (十一)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开展。市民政局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理赔服务进行评估,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并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建立养老服务保险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统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十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对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三)保险机构按照“公正公平、方便群众、保本微利”的原则,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小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保险理赔处理中心,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保险期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和理赔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培训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广泛开展防范风险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老年人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风险控制评估和保险理赔管理数据,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范。鼓励老年人或其家庭成员自主投保老年人意外保险。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随意承诺给予、非法获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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