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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10.11 点击数:729

【发文号】甬民发〔2013〕121号

【时间】2016-10-11

【发文单位】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民政局

【正文】  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投资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各级财政按甬政发〔2012〕85号和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对新增床位给予补助。用房新建的,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四)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 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六)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50、200、250、300元特殊岗位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实际持证护理员人数,3年内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七)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按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床位数,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张各补助30%。 (八)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给予入职奖补,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至第五年补助比例分别为10%、15%、20%、25%和30%。 (九)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补助。 (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补助,按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市级财政承担30%,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0%。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行文,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填写《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汇总表》和《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按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投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需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协议书以及收费凭证; 4.用房新建的,须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同意立项批复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证书;改造或租用用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5.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需提供失能(失智)老年人花名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需提供《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需提供养老护理员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六)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补助,需提供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加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需提供《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签约花名册》和《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申请表》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八)市属养老机构各类补助项目,每年3月底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收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各养老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出租或变相出租长期使用权(一次性缴纳租金或押金2年以上)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项目、居家式老年公寓所需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甬政发〔2012〕85号和甬政发〔2014〕68号文件有关资金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发〔2013〕1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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