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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3.25 点击数:765

【发文号】甬民发〔2014〕33号

【时间】2014-03-25

【发文单位】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民政局

【正文】  甬民发〔201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2/T 1014-2013,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方面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根据机构所在城乡地域的不同,分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水平,依照《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等级认定。 第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分为“A”级、“AA” 级、“AAA”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 A级、AA级的评定工作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AAA级的评定工作采取县(市)区民政部门推荐、市级民政部门评定的办法进行。 市级民政部门对A级、A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从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有: (一)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并经依法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对象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运营3个月以上,其中申请AAA级的机构应运营满一年,并经依法登记; (二)申请等级评定年度内不应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以及不存在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即将被拆除或关闭等情况。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内容分城乡、分等级分别规定,具体依照《规范》执行,参评机构需经逐条评定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获评相应等级。 第三章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有:统筹安排等级评定实施工作;聘任与管理等级评定专家;根据专家组初评意见,作出等级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民政、质监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行(事)业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7人。 评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下的集体议事制度,评定结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负责等级评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受理等级评定申请;审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参评资格;评定专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级评定有关情况汇总和资料、档案管理;其他有关事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定委员会应建立专家库,每次等级评定时从中选取若干名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参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评意见。每一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等级评定专家由养老服务及相关领域内从事研究、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员担任,应熟悉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遵守评定工作规则,坚持公正廉洁。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定结果有失公允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评定专家资格。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等级评定通知或者公告; (二)受理申请和审核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评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评意见; (四)审核初评意见并确定评定等级; (六)公示等级评定结果; (七)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等级评定申请;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自评报告; (三)服务场所用房情况及主要服务设施清单; (四)法人登记证书(申请AAA级评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必须提供); (五)评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等级评定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对申请评定A级、AA级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 对申请评定AAA级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申报材料并提出资格审查意见。符合参评条件的,应出具推荐意见,连同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其原因,并指导其重新申请合适的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等级评定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考察应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听取情况、勘察场地设施和调查访谈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等级评定期间,评定委员会及评定专家有权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等级评定结果应由组织评定的民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获评A级、AA级,以及等级调整变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单报市级民政局备案。市级民政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违规评定或不适当的评定结果拥有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获得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级证书可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有效期为五年。等级有效期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现有等级要求的,可申请重新评定;低于现有等级要求的,则应申请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有效期满当年,应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评定。未申请重新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等级有效期满后视为无等级,并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获评等级的机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情作出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等级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利用等级证书弄虚作假的; (三)多次被举报且无法整改到位,或连续两次抽查不达标的; (四)关闭、转产或经营不善倒闭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 (六)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有年检不合格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等级或等级重新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原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被降低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1年内不得提出高等级的评定申请,被取消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的式样由宁波市民政局统一设定,具体制作和核发由组织评定的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原已获评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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