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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4.07.16 点击数:756

【发文号】甬民发〔2014〕86号

【时间】2014-07-16

【发文单位】宁波市民政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民政局

【正文】  日前,宁波市民政局就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概念定位和推进建设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设施建设、服务对象和内容、运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宁波市在多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深化创新的举措,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 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街道(乡镇)或若干相邻社区(行政村)为区域单元建设,负责实施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示范三大功能的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应设立一个以上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与区域内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联动,形成覆盖城乡、分层设置、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市政府建设“9055”养老服务体系以及“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以及构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两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多元发展的基本原则,立足当地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养老服务供需实际有序推进。 《指导意见》要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设置在街道(乡镇)中心地带,且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且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助养设施毗邻或共建;通过新建,或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和学校,以及敬老院等场所建设,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老城区可适当降低但不小于300平方米)。 服务中心一般设有休息室、餐厅(含配餐间)、洗衣房、理发室、沐浴间、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阅览室、书画室等服务功能用房。服务中心面向本街道(乡镇)区域需要服务的老年人开放,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通过上门服务和场馆服务、无偿服务与低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五大类服务,其中配(送)餐、日间托老、健康保健等服务为必备项目。 《指导意见》还要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应与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服务理念、场馆外观、服务规范等方面统一管理,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服务组织网络。服务中心可通过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鼓励养老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等参与,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同时,建立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供需信息管理,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我市于2013年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探索开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今年试点面向各县(市)区推开,“新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个以上”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目前,各地正按照目标任务抓紧推进项目实施,预计到年底,全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达到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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