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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养老福利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4.10.08 点击数:744

【发文号】甬价管〔2014〕43号

【时间】2014-10-08

【发文单位】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民政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物价局

【正文】  甬价管〔2014〕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转供经营单位: 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和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对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养老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福利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 (一)用电价格。养老福利机构的用电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销售价格执行。 (二)用水价格。养老福利机构的用水价格(包含污水处理费,下同)按当地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销售价格执行;如当地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尚未制定合表用户用水销售价格标准的,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1倍执行。 (三)用气价格。用气价格包括管道天然气价格和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养老福利机构的管道天然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均按当地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如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1倍执行。 二、价格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上述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适用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但不包含养老福利机构将房屋出租、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电、用水、用气部分。 三、养老福利机构认定 享受居民生活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养老福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如新增或注销养老福利机构,由辖区内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及时行文通知当地供电、供水和供气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用电用水用气时间)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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