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标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宁波市>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1.12 点击数:759

【发文号】甬财政发〔2015〕4号

【时间】2015-01-12

【发文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

【政策来源】 宁波市财政局

【正文】  浙财综〔2014〕7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全额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按规定适当减免。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5日

3 0
推荐内容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