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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描述: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的要求,特制定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3—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社会
全文:志愿者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各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成1.8万个以上农村社区。根据省政府浙政发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计〔2015〕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全文:)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是指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描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2/T 1014-2013,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
全文: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从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有: (一)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设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全文: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养、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活动健身、文化教育等服务、活动场所,如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
全文:服务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1/3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他地方要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要通过新建或对原有“居家养老服务
关于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日前,宁波市民政局就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概念定位和推进建设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设施建设、服务对象和内容、运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
全文:日前,宁波市民政局就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概念定位和推进建设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设施建设、服务对象和内容、运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于实现养老服务
全文:、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于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国办发〔2011〕60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全文: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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