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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被保险人:指参与投保的养老机构。 保险人:指与养老机构签订综合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住养人:指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裁定小组:指由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成立的专门
全文:1万元)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者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者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全文: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可以解聘。 2、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与在院供养对象人数挂钩,原则上按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在配备工作人员时,要保证有一定比例女性护理人员。 3、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0周岁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4〕135号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老年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纠纷,保护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秩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纠纷,是指接受养老服务机
全文: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纠纷,是指接受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老年人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护理行为以及接受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责任事故
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一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年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精神,加强绩效评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
全文:需要,有助于系统掌握行业动态,及时研究养老服务发展进程的重大问题;是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准确判断发展形势,提高各项决策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是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养、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活动健身、文化教育等服务、活动场所,如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室)等。 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取得良
全文:服务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1/3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他地方要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要通过新建或对原有“居家养老服务站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
全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
全文: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的要求,特制定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3—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社会
全文:志愿者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骨干作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各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成1.8万个以上农村社区。根据省政府浙政发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2/T 1014-2013,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
全文:评定工作,促进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守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籍、紧急救援等方面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根据机构所在城乡
光荣院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
全文: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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