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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福〔2013〕113号 一、奖补对象 入职本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等院校、高职(包括杭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
全文: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对口。毕业专业为以下几类: 1.中职(6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 2.高职(4个专业):护理(老年护理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描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描述: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全文:。 二、主要任务 (一)培养一批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到“十二五”末,招收培养老年服务与管理及相关专业大专学生300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1000名。 (二)提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率和持证比例
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全文: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全文: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
全文: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市人社局,大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养老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宁波市人民
全文:学院成人教育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入职本市养老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除外),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管理等工作,并持有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
全文:的其他医疗机构累计二次被取消定点资格的。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内部管理制度。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明确医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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