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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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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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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浙财社字〔2009〕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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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年度,租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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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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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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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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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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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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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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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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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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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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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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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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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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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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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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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民〔2003〕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以来,全省部分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已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仍有不少民办机构至今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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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以上)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等非营利性民办机构,都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款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补偿服务成本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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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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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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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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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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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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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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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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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入住情况证明,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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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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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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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工商企业登记有关条例办法,现就做好全市现有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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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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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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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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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