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按文献类别分组
新闻(2018)
期刊(2004)
报纸(1449)
会议论文(867)
养老服务政策(80)
音频(45)
视频(41)
学位论文(15)
图书(15)
按栏目分组
研究文献 (3216)
行业资讯 (2018)
健康乐园 (1210)
政策标准 (80)
教学培训 (10)
按年份分组
2021(20)
2020(162)
2019(269)
2018(1741)
2017(2738)
2016(310)
2015(95)
2014(188)
2013(122)
2012(119)
2011(144)
2010(82)
2009(99)
2008(63)
2007(51)
2006(45)
2005(64)
2004(33)
2003(38)
2002(22)
2001(25)
2000(27)
1999(14)
1998(8)
1996(9)
1991(7)
1990(1)
1987(3)
1984(2)
1983(14)
按来源分组
-1(2180)
老年教育(老年大学)(108)
中国社会工作(98)
全国老龄办(65)
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16)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12)
第十一次全国口腔修复学学术会议(10)
中国心血管杂志(8)
浙江中西医结合杂志(6)
第二十九届全国中西医结合消化系统疾病学术会议(5)
全国老龄办宣传部(5)
中国抗生素杂志(4)
第二届全国老年医药学学术会议(2)
第十次全国中西医结合虚证与老年病学术会议暨山东中西医结合学会老年医学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2)
中华医学会第十次全国老年医学学术会议暨首届老年医学大会(2)
第三届全国老年医学进展学术会议(2)
第十三届全国抗生素学术会议(2)
第19届全国儿科药学学术会议(1)
第八次全国生物物理学术会议(1)
全国第六次护理专业学术会议(1)
第三届人文科学、管理和教育技术国际学术会议(1)
第三届社会科学与经济发展国际学术会议(1)
华东地区第十次流行病学学术会议(1)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
2011全国老年痴呆与衰老相关疾病学术会议第三届山东省神经内科医师(学术)论坛(1)
第三届全国铁路精神医学与心理卫生学术会议(1)
第三届全国中西医结合神经系统疾病学术会议(1)
第六次全国中西医结合虚证与老年病学术会议(1)
中国营养学会第十次全国营养学术会议暨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1)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1)
相关搜索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国办发〔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全文:推荐服务。在全国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银监局 宁波市证监局 宁波市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 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
全文: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
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一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年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精神,加强绩效评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
全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与相关目标相衔接,引导全国贯彻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顺利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被保险人:指参与投保的养老机构。 保险人:指与养老机构签订综合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 住养人:指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裁定小组:指由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成立的专门
全文: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照护住养人洗澡、行走、活动、进食时,发生的摔倒、跌倒、噎食等意外事故。 2、因被保险人管理、监护过失,造成住养人在院内活动、洗澡、进食时,发生的摔倒、跌倒、噎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长期坚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衣、食、住、医、葬(教)方面给
全文: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分关心,温家宝总理在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全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核销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乡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全文:〕68号文件规定给予入职奖补,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至第五年补助比例分别为10%、15%、20%、25%和30%。 (九)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补助。 ()政府购买
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54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
全文:〕68号文件规定给予入职奖补,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至第五年补助比例分别为10%、15%、20%、25%和30%。 (九)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项目进行申报,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补助。 ()政府购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社字〔2007〕1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全文: 本办法所指供养资金是指省财政为保障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 1、供养对象吃、穿、医等方面的直接开支; 2、供养机构设备购置、房屋新建或改扩建等方面的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 浙财社字〔2009〕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
全文:年度,租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
上页 1 2 3 ... 5 6 7 8 下页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