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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综〔2014〕7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全文:。 第四条: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收费类别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税收入及国有资产举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国办发〔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全文:,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
全文: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民用房转型成养老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资源分配的公正度,确保全社会老年人公平享有社会养老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实施养老服务阳光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十七届七次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
全文: (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 1、实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社会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当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和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关系到老年人的切实利益。各地在制定规划时,应大力推行信息
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
全文:3名以上在职医师和1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可确定为内部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为内部人员
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一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年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民发[2012]35号)精神,加强绩效评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社会养老
全文:资金支持政策,其中“高龄补贴”也称为“高龄津贴”。 (三)服务保障 。主要监测各类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其中: 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当地政府指定、认可,为城乡老年人提供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全文: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 1、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和撤消敬老院,要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2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8-08-28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全文:。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完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关爱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从2019年11日起,达州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8-08-29来源:四川省民政厅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
全文:公益事业的筹劳和筹资义务。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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