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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2.06.01 点击数:729

【发文号】浙民福〔2012〕107号

【时间】2012-06-01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政策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资源分配的公正度,确保全社会老年人公平享有社会养老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民政系统实施养老服务阳光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十七届七次中央纪委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的透明运行,推进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推进养老服务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管,切实保障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 1、实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社会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当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和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关系到老年人的切实利益。各地在制定规划时,应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充分征求和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要严格按照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照料的原则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配置功能。 2、实行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指导和检查。要在政府网站或者民政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开工和在建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管理信息、质量安全检查信息、资金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 3、实行社会公众质量安全监督。各地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布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渠道,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二)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 1、公开资金补助范围和用途。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养老服务补贴、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民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和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等。各地应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公开资金的使用,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2、公开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程序。要按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等制度,以及地方配套制定的实施办法,公开相关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申报程序。 3、公开社会监督反馈渠道。各地应建立社会监督反馈机制。通过设立信息专栏、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的形式,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投诉,对所提的好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养老服务社会资源阳光分配 通过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动养老服务资源的公正分配,确保低收入、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困难老人优先享受养老服务资源。 1、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可操作的评估办法或规程,建立相应的评估组织,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要加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评估的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公开,并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适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手段,提高评估的效率。 2、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各级民政部门应提供养老服务补贴,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使困难老人享受到所需的养老服务。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示补贴的对象、标准、方式、流程,严格补贴发放的审核,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使困难老人能充分享受到优惠服务,确保应补尽补。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阳光监管 1、完善准入机制。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合理设定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公布养老服务机构开办流程,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规范补助金使用管理。做好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工作,公布补助申报流程、范围与标准,及时公示补助名单,提高工作透明度。指导民办服务机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 3、施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管理,指导民办养老机构落实《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和机构服务标准,加强对机构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软硬件水平。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实施养老服务阳光工程作为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涉及养老服务的各项行政审批和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运行,养老服务资源公平分配。 (二)完善政策制度。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加强廉政防控,推动信息公开,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深入实施养老服务阳光工程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宣传,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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