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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政办发〔2012〕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马卫光 副组长:陈少春市政府 杨雄跃市民政局 叶双猛市财政局 成员:任建
全文:甬政办发〔2012〕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现将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专家解读之八: 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7-04-11来源: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作者:甄炳亮  3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国家积极应对老龄化和建设养老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广大老年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指路明灯”
全文:不对接。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困难重重,利用已有设施取得房产证难,消防验收难,环境保护验收难,并且小区居民和要改造建设社区小型养老机构的养老组织之间矛盾冲突越来越大,新建设施又存在批地立项难,法人登记
商务部 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自2013年7月1日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
全文:”单独设章,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既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意义和责任,也充分肯定了社会养老服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地位,为加快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批复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市人社局,大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养老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宁波市人民
全文: (一)签订协议。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后,与养老机构签订《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协议书》(附件1),养老机构应将《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学生入职奖补协议书》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县(市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3〕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以来,全省部分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已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仍有不少民办机构至今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其
全文:以上)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等非营利性民办机构,都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款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补偿服务成本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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