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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199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
全文:(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3〕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以来,全省部分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已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仍有不少民办机构至今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其
全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本通知下发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不适用于营利性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社字〔2007〕1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全文: 本办法所指供养资金是指省财政为保障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开支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 1、供养对象吃、穿、医等方面的直接开支; 2、供养机构设备购置、房屋新建或改扩建等方面的支出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对口。毕业专业为以下几类: 1.中职(6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
全文: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对口。毕业专业为以下几类: 1.中职(6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 2.高职(4个专业):护理(老年护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工商企业登记有关条例办法,现就做好全市现有养老
全文: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市人社局,大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养老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宁波市人民
全文:法人资格。 (二)奖补对象必须是2013年开始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 (三)奖补对象服务期限,养老机构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三、奖补标准 本科毕业生奖补费
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作者:暂无 年份:200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全文: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计〔2015〕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全文:、AAA级,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四)未达到区域性居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8-12-10来源:宁夏日报作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予以公布,自2
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8-10-16来源:长春市老龄办作者:  (1991年8月28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1日
全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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