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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财政发〔2015〕133号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成果评估和交流推广,政府委托举办教育的活动
全文:甬财政发〔2015〕133号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全文: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
全文: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6-11-25来源:广州市老龄办作者:  第一条为改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住环境,规范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项目(以下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穗民〔2016〕62号)和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全文: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已领取《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农村“五保”对象(已领取《农村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计〔2016〕1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又逢G20国际峰会在我省召开。为坚决遏制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
全文:工作落到实处 社会福利机构[包括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精神病(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是为特困老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综合性住养服务的场所。目前,我市一些社会福利机构设施相对简陋,消防设施不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对集中供养对象给予每年人均3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07年,省政府决定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给予每年人均300元的医疗补助。这项工作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项内容之一,已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公布。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全文:浙民〔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07年,省政府决定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给予每年人均300元的医疗补助。这项工作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暂无 年份:199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
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和参与能力以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
全文:残疾人托养服务深入发展;坚持动员社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资源共享,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手段和模式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函〔2015〕280号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
全文: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3〕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以来,全省部分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已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仍有不少民办机构至今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其
全文:以上)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等非营利性民办机构,都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款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补偿服务成本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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