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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对集中供养对象给予每年人均3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7.05.09 点击数:747

【发文号】浙民救〔2007〕101号

【时间】2007-05-09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政策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正文】  浙民〔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07年,省政府决定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给予每年人均300元的医疗补助。这项工作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项内容之一,已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公布。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 省政府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给予每年每人300元的医疗补助,目的是为了缓解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医疗难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关怀。这项措施对完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长效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把解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难问题作为大事来抓。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使医疗补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二、省补助方案 省补助资金以2006年底各地上报的集中供养人数为基准,每年每人补助300元。省级医疗补助资金于上半年预拨60%给各县(市、区);下半年,根据各地实际供养的人数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省财政再下拨其余部分。各市、县(市、区)当年集中供养的实际人数,由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联合向省民政、财政部门报告。省级医疗补助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各地要优先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门诊医疗费。 三、具体使用办法 省级医疗补助资金是对当地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充,各地不得由此减少当地已安排的供养对象的医疗经费。省级医疗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各县(市、区)财政。每季度初,各县(市、区)民政局按集中供养人数,把省级医疗补助资金按照相应的额度下达给各敬老院、福利院。每季度末,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机构按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在规定额度内向民政局报账(可采取医疗费发票报销或记帐等形式),各市、县民政局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各集中供养机构。第四季度末,各县(市、区)可根据各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全年医疗费使用情况,在集中供养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改变 资金用途。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季度初向省民政厅上报上一季度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对散居供养对象的医疗补助,由各地自行解决,确实保障他们的医疗问题。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省级医疗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定期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机构进行检查,要加强指导,确保省级医疗补助资金真正用于集中供养对象。 省民政厅、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虚报人数及违反规定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批省级医疗补助资金额度。 宁波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做好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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