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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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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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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民函〔2015〕280号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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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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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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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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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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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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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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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7-02-15来源:全国老龄办财务处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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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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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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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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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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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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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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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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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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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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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浙民福〔2013〕11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致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女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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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孙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致残达到三级以上)。为进一步帮助解决这些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优先优惠政策
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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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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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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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7-02-15来源:全国老龄办财务处作者: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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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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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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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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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民发〔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长期坚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衣、食、住、医、葬(教)方面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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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实。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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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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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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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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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6周岁的村民提供供养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律主题地位。
第四条 敬老院要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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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基金会养老机构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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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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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甬民发〔2015〕6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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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010〕71号)要求,新制定了《宁波市基金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和《宁波市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并修订了《宁波市区划地名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