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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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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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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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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裁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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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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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相关名词解释
被保险人:指参与投保的养老机构。
保险人:指与养老机构签订综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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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食等意外事故。
3、因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的其他意外事故。
(二)保险期内,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住养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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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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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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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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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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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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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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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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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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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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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6周岁的村民提供供养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律主题地位。
第四条 敬老院要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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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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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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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民发〔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长期坚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衣、食、住、医、葬(教)方面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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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四、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
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敬老院建设。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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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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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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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简称“霞光计划”,是民政部于2006年12月28日开始启动的,它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要方式,“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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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建筑面积近400万平方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已达553.4万人,其中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171.8万人,居家分散供养381.6万人。
“霞光计划”的资助范围是:
(1)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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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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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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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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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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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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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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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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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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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