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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6.12.26 点击数:738

【发文号】民发〔2006〕206号

【时间】2006-12-26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政策来源】 民政部

【正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简称“霞光计划”,是民政部于2006年12月28日开始启动的,它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要方式,“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 “霞光计划”实施期间,全国累计投入52.8亿元,其中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5亿元,地方财政累计投入47.8亿元,包括地方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款等。共资助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611个,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近400万平方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已达553.4万人,其中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171.8万人,居家分散供养381.6万人。 “霞光计划”的资助范围是: (1)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2)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他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者改造。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5万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10万元。 “霞光计划”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2006年年初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必然要求,它全面改善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完善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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