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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
全文:服务机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政策性综合保险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原则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老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7-02-15来源:全国老龄办财务处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
全文:,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民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全文: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 浙财社字〔2009〕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
全文:年度,租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
全文:,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计〔2015〕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全文:、AAA级,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四)未达到区域性居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3〕16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我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以来,全省部分非营利性民办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已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仍有不少民办机构至今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了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其
全文:以上)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等非营利性民办机构,都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款所称非营利性民办机构,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补偿服务成本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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