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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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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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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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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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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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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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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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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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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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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减少卧床吸烟和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组织所有入住人员参加疏散逃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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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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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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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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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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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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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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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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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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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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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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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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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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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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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为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的要求,特制定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3—2015年)。
一、总体要求
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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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依托农村社区组织(村委会),又要有相对独立的服务队伍。可采取以下几种运营方式:(1)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2)由信誉良好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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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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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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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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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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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银监局 宁波市证监局 宁波市保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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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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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 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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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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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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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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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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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