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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专家解读之十: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7-04-19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作者:姚远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老年人数量与结构、养老、群体更替等问题均会大量展现,并凸显时代特征和发展特征。因此,“十三五”时期的老龄事业发展养老体系建设成果
全文:发布时间: 2017-04-19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姚远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将各类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单位人员教育内容。重点要加强
全文: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结合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及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注重宣传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福〔2013〕11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通知如下
全文:培训辅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社区成员培训辅导时间不作要求,自愿参加。 (四)活动形式 1.上门辅导。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中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娱乐健身、饮食、居住、医疗康复等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和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自我救护能力弱。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生命
全文:登记审批、年检年审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1、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和参与能力以及自理能力方面的障碍,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既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本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
全文:和辐射作用的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着力保障残疾程度重、家庭生活困难、托养服务需求强烈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托养服务。 大力发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机构为依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方案》的通知
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电视数字化工程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关于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电视数字化工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发〔201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2/T 1014-2013,以下简称“《规范》”),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
全文:作废。 第二十八条被降低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1年内不得提出高等级的评定申请,被取消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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