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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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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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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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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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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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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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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民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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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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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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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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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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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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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2011—201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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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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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2006年民政部启动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以下简称“霞光计划”),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紧密结合农村五保工作实际,以彩票公益金作引导,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圆满完成预定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强社会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历史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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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从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
(一)部本级资金重点支持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其中,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资金只资助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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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设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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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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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财政发〔2015〕547号
第一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养老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二条: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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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服务对象较多、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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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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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5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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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条: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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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标准。床位费的具体等级、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住房条件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相当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的)或达不到附件中列举的等级、内容的,其床位费具体标准可按相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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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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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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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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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
1、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和撤消敬老院,要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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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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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199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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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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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