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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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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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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民发〔2014〕135号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老年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纠纷,保护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秩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纠纷,是指接受养老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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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养老服务机构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六条 发生养老服务机构纠纷后,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启动养老服务机构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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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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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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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政发〔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到2011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07.2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61 %,总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发展态势。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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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爱心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市本级建有10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2家以上,县(市)区建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公建养老机构1家以上,街道(乡镇)一般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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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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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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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8-09-28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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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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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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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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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甬民发〔2013〕80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照料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城乡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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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社区(村)接到申请对象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养老服务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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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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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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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8-08-29来源:四川省民政厅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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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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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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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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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8-08-28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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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完善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关爱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从2019年1月1日起,达州市户籍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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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计生委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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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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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民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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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
二、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指导工作
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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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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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2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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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民福〔2012〕72号
为了合理有效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保障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居住状况、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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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
四、评估内容
1、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
2、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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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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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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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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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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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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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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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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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十)核销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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