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按文献类别分组
养老服务政策(129)
按栏目分组
政策标准 (129)
按年份分组
2018(5)
2017(28)
2016(6)
2015(9)
2014(11)
2013(15)
2012(16)
2011(11)
2010(9)
2009(3)
2008(2)
2007(2)
2006(5)
2004(1)
2003(2)
2000(1)
1999(1)
1998(1)
1996(1)
按来源分组
-1(129)
相关搜索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批复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养老福利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4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价管〔2014〕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转供经营单位: 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
全文:甬价管〔2014〕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转供经营单位: 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促进养老服务行业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甬民计〔2016〕1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又逢G20国际峰会在我省召开。为坚决遏制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
全文: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专项中给予一定支持。 二、精心组织治理,制定“一院一策”整治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排摸工作,弄清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现状,会同乡镇(街道)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发布时间:2017-02-15来源:全国老龄办财务处作者: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
全文: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全文: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 1、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和撤消敬老院,要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2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