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升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国家相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人社厅、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两项机制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这两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将保障我省344.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升。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通过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按不同年龄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65~79周岁增加5元/人月;80周岁以上增加10元/人月。参保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即: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起,参保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分为十二个档次,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主要是基于既要保障城乡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要促进个人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通过“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对个人缴费10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额度,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对个人缴费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调整为100元、120元和140元。
据悉,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保留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标准,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