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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日期:2008.11.07 来源:老龄研究中心点击数: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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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月25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征得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意,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在北京召开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专家审查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和社会发展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等部门的领导,以及专家审查组和《标准》编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陈越良副司长主持,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司长宋志强、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陈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杨力群处长到会并讲话。

《标准》审查会专家组由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的专家,部分省市民政系统部门的主管和直接从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同志组成,并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高冀生教授担任组长。

会议首先听取了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恺悌代表编制组所作的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的编制工作报告,之后专家审查组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充分讨论、认真评议。与会专家对编制组重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编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一致认为:

一、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服务能力的不足也日益突出。主要原因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不能适应党和国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水平和决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配套和质量,编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是必要的。

二、本《标准》(送审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和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过大量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通过反复测算论证,兼顾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三、专家审查组还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提出了一些补充和修改意见。

四、专家审查组一致认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的编制成果,原则通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

专家审查组希望编制组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进行研究,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并形成报批稿,尽快报请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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