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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责任关注农村养老

日期:2011.07.06 来源:老龄研究中心点击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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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日至25,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带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云南省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在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认真听取了云南各界对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意见

修法时关注老年人特殊群体

老年妇女为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作出过自己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一些不利于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因素逐渐增多。如果说,老年人是困难群体,老年妇女则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为此,云南省丽江市妇联有关人士建议,在修改法律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口的性别差异,更多地照顾到老年妇女群体的利益,进一步落实和巩固家庭养老。

同样关注老年人特殊群体的还有昆明市副市长李喜,他说:“老年人的特殊群体包括,农村留守老人、失地老人、城市拆迁中的老年人等。李喜也建议,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要关注这些老年人中特殊群体的权益问题。

在修改法律时,要更加关注贫困、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群体。云南省副省长曹建方说,这些人群是老年人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

加大对社会养老机构的支持

面对庞大的老年群体和逐年增多的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如何服务好老年人,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建议修法时在条文中有所反映。李喜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应该增加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内容。

针对涉老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较少、功能单一、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建议在修法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涉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发展力度;在修订民间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时,进一步加大对涉老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云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树芬建议。

新法中要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建议,在修法时,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公共资源对老年人的保障规定。如,国家举办的老年教育、老年活动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无子女的老年人应当得到社区、村()委会的生活照顾和社区医院的定期检查;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免费进入城市公园、博物馆等等,上述场所中属于社会举办的,当地政府予以财政补贴。

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关注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可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在城市特别是在农村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及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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