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今天在山东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座谈会,与会人员建议,尽快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将精神慰藉写入法律。
老年法定位有争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这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修改方向及具体条文内容的设定。
“我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保障法的范畴,条文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具体,增强可操作性。”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刑法、行政法一样,对于义务性的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与之对应。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他表示,社会法应该是政策法、促进法和责任法,法律是政策的特殊内容,可以从鼓励、倡导的角度来设定条文,法律责任不一定要十分明确。
老年人界定太简单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此,学者提出了修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健康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六十周岁的公民,很多人无论从身体还是从心理上都没有把自己定义为老年人。加上不同人群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如性别差异。因此,法律修改时,应当对老年人的定义作出一些调整。”肖金明指出,现行法律对老年人的定义过于简单,无法准确概括老年人的含义,应在修改时综合考虑年龄与不同群体的差别。
参加会议的实际工作部门负责人也认为,确有必要对老年人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论证,以达到概念清晰明了、准确科学的效果。
明确精神慰藉条款
随着我国异地就业人员的增多以及工作压力的增大,社会中出现了许多“空巢”老人家庭的现象,因此,将精神慰藉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很高。
“精神慰藉属于社会伦理范畴,将社会伦理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说,“我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如:如何构成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忽视、孤立;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是子女的义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所以应完善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在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责任。”
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石磊也认为,精神慰藉不能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许多老人赢得了官司,却输掉了感情,诉讼的目的并未最终实现。
“对于精神慰藉,法律只能从与此相关的外部行为、外部条件进行规范,如同城居住探望老人的规定,每周或每两周一次。对于家庭矛盾,还可以提供矫正机制,比如家庭医疗师的介入。总之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石磊提议。
但同时,也有意见认为,伦理道德不宜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应特别注重农村养老
农村大批老年人留守已成为普遍现象,加上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因此,农村养老问题十分突出。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单位都不能游离于社会之外,应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义务主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副处长王忠泉说。
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钟丽娟认为,老年法是一部全国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能偏重于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希望在资金保障等方面向农村倾斜,逐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很重要,将认真研究,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予以参考。
记者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