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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8.30 点击数:696

【发文号】民发〔2011〕143号

【时间】2011-08-30

【发文单位】民政部、国家民委

【政策来源】 民政部

【正文】  民发〔2011〕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为少数民族老人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工作逐步引起重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必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等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需要。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要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多、要求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相对集中、而当地又没有专门少数民族养老机构的地方,应当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服务优质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机构。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地方,应当在现有的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养老机构中,增设清真灶或清真食堂等符合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解决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健康规范运营;要加强监督,确保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在养老机构能够供应清真食品,配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和清真餐具;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少数民族养老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培养、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要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民政和民族工作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机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 国家民委 20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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