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资讯>动态新闻>  酒泉市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地方工作 - 全国老龄办官网

酒泉市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地方工作 - 全国老龄办官网

日期:2018.09.21 来源:点击数:9
3 0
发布时间: 2018-09-18   来源:酒泉市老龄办   作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体系,酒泉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并明确了一批惠老服务项目,旨在提升我市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意见》规定,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为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

  《意见》明确,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助制度,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城乡 " 三无 " 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为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建立完善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丰富社会服务内容。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不断完善运营机制;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

  《意见》指出,积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全面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资助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服务;积极做好长期驻外和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

  《意见》要求,要深化敬老月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落实6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优待政策,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等优待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实行接待、审查和指派“三优先”原则;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课程,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老年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支持。


3 0
相关文章
推荐内容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