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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龄化 青海省为居家养老提供政策支持 - 地方工作 - 全国老龄办官网

日期:2018.08.30 来源:点击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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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8-29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 

  关注老龄化,关爱老年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士说,在青海省《关于制定和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中,第三方面的重点任务是加大社会服务力度。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政府无偿提供服务场所不少于5年;对民办营利性机构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上述运营的场所,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方面,按居民类别或优惠价格执行;探索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政策,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提供临时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规定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主体,三级医院为补充,与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为有需求的社区老年人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执行。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实际设立医疗机构;未设医疗机构的,由签约合作的医疗机构定期上门巡诊,并优先安排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重点鼓励举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或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设立医护型养老床位。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供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

  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经常性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老助老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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