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将得到有效保障 - 地方工作 - 全国老龄办官网
近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 号),确定自今年6月30日起在全市启动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凡参加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经评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烟台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为每人每年100元,分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60元、财政补助每人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划拨5元,个人每人30元(可从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代扣)缴费。同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年满49 周岁(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给予全额资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方式分为医疗专护、医养院护、巡查护理三种。医疗专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医养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医养院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 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巡查护理(包括居家护理)是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理人员,为符合巡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在费用报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失智状态的参保职工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分为“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基础护理费用”主要是指与医疗护理密切相关的护理费用,包括诊疗费、护理费、巡护费等费用。“日常照护费用”主要是指参保职工发生的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指导、洗发、擦浴等。
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10%,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负担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照护服务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