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作者:暂无 年份:199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
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
-
全文: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