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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年份:200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社字〔2007〕1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全文:拨付与补助 1、开展集中供养工作的市、县(市、区),筹集供养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供养资金补助。 2、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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