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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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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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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国办发〔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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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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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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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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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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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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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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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宁波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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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专家解读之四: 继往开来 不断创新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态势 提升质量 精准定位 引领十三五老龄事业新发展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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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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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7-04-05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作者:李璐 日前,《“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由国务院印发,成为“十三五”时期指导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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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服务市场”以后,旗帜鲜明地加大老年消费市场的发展,背后体现了扩大老龄产业规模,并由此调结构、转方式的发展思路。尤其是在这部分“丰富养老服务业态”中提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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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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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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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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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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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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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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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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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8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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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8-08-28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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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分钟养老服务圈。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日托、临时托养、短期托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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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专家解读之二: 对《“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几点认识 - 政策法规 - 全国老龄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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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7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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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发布时间:2017-03-29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作者:邬沧萍 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老龄规划》)。我作为一个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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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他们很难找到一个“等值翻译”。关于“养老”有各种各样的译法,诸如,“孝道”、“供养”、“包办一切”、“照顾”等等,国外经常使用“支持”“照顾”、“帮助”、“服务”、“参与”、“保障”等概念。我国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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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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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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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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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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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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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 年份:2010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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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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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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