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92.9万,占13.9%。2013年,北京全市总抚养比为22.9%,这一比例多年来持续缓慢攀升,北京乃至中国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家迎):韩国《朝鲜日报》24日报道说,他们通过对韩国安全行政部居民登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今年5月末,韩国14岁以下的儿童人数为735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9万人,与此数据最高值的1972年相比减少了650万人。
与之相反,今年5月末,韩国65岁以上老年人的人数为625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大约23万人。
目前韩国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4.5%,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1.9%。官方人士表示,虽然目前儿童人数多于老年人,但是从2017年开始这一比例将发生逆转,韩国将急速进入老龄化社会。
此外,韩国统计厅预测称,2030年左后这部分儿童将进入适婚年龄,届时韩国人口将达到顶峰,预计将达5216万人,之后人口将开始呈下降趋势。
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依法承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近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和实际困难,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为支撑,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决生活不便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包括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及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健全居家养老工作体系,建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决策、执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四)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体系,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养老行业协会发展,实行行业自律和信用评级管理;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七)制定引导市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完善与老年人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
(八)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与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发布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报告;
(九)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服务功能,建立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组织、指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运用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载体,汇集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
(四)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五)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六)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指导、推动各类基层社会组织开展日常为老志愿服务;
(七)组织专职养老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为老服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建立老年人社会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了解社区老年人生活状况,发布老年人需求信息,接受服务信息反馈;
(二)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组织联络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利用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帮助和支持;
(四)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运行进行监督,对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为老服务进行监督;
(五)在居民、村民自治范围内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依法建立老年人组织和专项互助合作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交往、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对本社区居民、村民进行志愿服务登记,组织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学生志愿者参加社区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开展低龄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的志愿互助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行标准化配置。
在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当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第七条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行政村可以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有房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养老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
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指导;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优先出诊等服务;
(四)开展老年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五)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优势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支持利用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机构,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并建立药品配送渠道,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满足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 本市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第十三条 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社区商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等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六条 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对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兴办和运营费用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从事培训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养老护理员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措施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取消优惠措施,收回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居家养老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前一场“后青春的安老学”论坛中,谈到2016年台湾将迈入老年化世纪,这一年老年人口将首度超越14岁以下的青少年人口;老年尿布将超过婴儿尿布销售量!
就台湾而言,二战后婴儿潮无论是落在1951—1971年,或是1951—1984年间,这些人都曾目睹台湾的经济奇迹,在当时“增产‘报国’”中,每家子女人数尚多,照顾老年父母尚足以因应。但“战后婴儿潮”之后出生的人口急遽下降,甚至以每年不到20万新生儿人数来看,少子化加上老龄化人口已是不争的事实。
“经建会”甚至估算台湾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从2010年17%,增加到2060年的41.6%;其中八十岁以上占老年人口由2010年24.4%,增至2060年的44%。届时台湾将彻底成为老龄化社会,影响层面将遍及家族关系、小区维系、医疗照护到教育与劳动市场!
尽管如此,无论台湾整体施政或个人生活与健康等方面,并未真正正视上述人口变化的趋势。尤其在教育上,对于目前还在求学的青年学子们,学习自己与家人日后如何“共老”的课题,其实有所需要。同样面对人口老化的日本与欧美国家,将大学招生年龄层,从现在的十八到二十二岁扩大到成人、退休族群等非传统大学族群,并因此调整考试、师资、课程、教材等内容。
至于针对高龄者而设计的网络接口、键盘格式与网络学习内容等,也进行调整。以美国凤凰城大学为例,绝大多是在职甚至退休的成年学生。以台湾网络之普及覆盖率,似可结合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大陆,成立全球华人世界的老龄或长春网络大学城。
除了在正式课程中加入老龄相关议题外,尚可鼓励更多中小学甚至高教,与老龄市民进行交流与合作,分享生命经验,提前了解老龄社会的可能需求因应!毕竟,再过十年或二十年之后的台湾中老年人口中,将有很高比例拥有大学学历者,如何让这些人重新进入教育系统,重新当“老学生”或年轻学生人生与事业的“贵人”,将是何等有意义的事!
如果“变老”是你我共同的宿命,能够提前学习与了解,未尝不是一件“利人与利己”的美事!
未富先老的中国,面临走向深度老龄化的挑战。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02亿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达到3700多万名。老年人需要什么样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种模式,能否满足老人的医疗需求?
老年人有两怕:一怕失能,二怕生病
我国老龄人口已经超过2亿,其中60%以上老年人患有心脑血管、代谢等慢性疾病。3700多万老年人处在失能、半失能状态,需要特殊照料与医疗服务。中国老年学学会常务副会长赵宝华说:“老年人有三类需求:基本需求,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照护等;服务需求,如医、养相结合的服务;精神文化需求。老年人也有两怕:一怕失能,二怕生病。”
生病了,躺床上不能动了,只有同样高龄的老伴在身边照料,这样的尴尬在整个中国都存在。尤其是在家庭日益小型化的今天,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在一些城市甚至已达到一半以上。目前,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
失能、空巢老人生病了谁来照料?这是一道让人棘手的难题。送去养老机构吗?现实中行不通。2013年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建成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4万多个,床位39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0.5张。床位数远远不够,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有媒体称,一些热门养老院要排100多年才能轮上。同时,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偏少,设施功能不完善、利用率不高,大部分机构不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而且离居民居住地较远,与群众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医院不能养老,家庭医生难进家,养老机构没医生
目前各地推行的家庭医生服务,大多停留在给慢性病人查血压、测血糖等基础性免费服务上,仍没有开展入户诊疗服务,也没有明确的费用支付办法。因此,各地探索的家庭医生服务,进展都不是很顺利,家庭医生实际上还进不了家。
那么,养老机构能不能解决医疗问题?据调查,目前的养老机构,主要有民办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公益养老院两大类。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老年养护床位偏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
北京乐老汇养老中心位于海淀区罗庄西里,今年7月份开始试运营,主要面向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并为周边社区老人提供普通日间照料和老年餐厅等服务。中心有护理床位20张,并配备专业的护理员,院长由协和医院退休护士长担任。除去日常的照护服务外,一些诊所已经入驻。但是,诊所并不具备医保报销资格,老人看病仍需要到医院去,非常不便。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全国人口总数接近14亿,在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比重将不断增长,老年人口基数日益庞大。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从1982年的62517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00403万人,年均增加1262.9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占比从1982年的61.5%增加到2012年的74.1%,年均增加0.4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也在稳步增长,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499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2714万人,年均增加257.4万人;老年人口占比从4.9%增加到9.4%,年均增加0.15个百分点。
尚普咨询行业分析师指出: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老年人口基数庞大,到2011年为止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28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9.12%。根据《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将提高到18.2%左右”。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给我过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对我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除了内蒙古、广东、海南、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之外,其他各个省区均已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且内蒙古和海南两省的老龄化程度均为 6.9%,已经非常接近 7%这个临界值。我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是重庆,达到 12.4%,老龄化程度最低的是西藏,达到4.8%,地区老龄化差距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和地形因素的影响,东部和中部地区的老龄化程度比西部地区要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并不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就业机会多,吸引了更多的年轻人到这些地区就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的老龄化步伐。
现阶段,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使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对中国社会现有的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抓住未来20年人口抚养负担轻、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有利时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