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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作者:暂无 日期:2008-07-0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作者:暂无 日期:2008-04-23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暂无 日期:2007-09-2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财社字〔2007〕1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供养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作者:暂无 日期:2007-05-2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财社字〔1998〕124号 一、凡由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各类福利设施,今后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民政部统一部署的大型专项工程应标明项目名称。 二、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由民政部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标识式样电子文档可从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对集中供养对象给予每年人均300元医疗费补助的实施意见
作者:暂无 日期:2007-05-09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浙民〔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07年,省政府决定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给予每年人均300元的医疗补助。这项工作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项内容之一,已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公布。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暂无 日期:2006-12-2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简称“霞光计划”,是民政部于2006年12月28日开始启动的,它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要方式,“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暂无 日期:2006-10-0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06〕107号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以
民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暂无 日期:2006-09-0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民发〔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暂无 日期:2006-05-26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是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作者:暂无 日期:2006-01-21 文献类型 :养老服务政策
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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