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日期:2007.05.21 点击数:744
【发文号】浙民办〔2007〕计20号
【时间】2007-05-21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政策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正文】 财社字〔1998〕124号 一、凡由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各类福利设施,今后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民政部统一部署的大型专项工程应标明项目名称。 二、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由民政部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标识式样电子文档可从民政部信息中心网站http://xxzx.mca.gov)下载并交付专业制作公司制作,要确保制成品美观醒目、持久耐用。 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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